在明知轉賣微信賬號可能被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,10人仍大量向他人購買、租借微信賬號并予以轉賣,以賺取差價獲利。
7月30日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(qū)人民法院獲悉,近日,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買賣微信賬號幫助信息網(wǎng)絡犯罪活動的案件。該案中,10名被告人平均年齡僅23歲,他們自以為找到了“來錢快”的捷徑,最終均受到刑事處罰。
上海金山法院介紹,2023年6月,夏某在QQ群中看到高價收購微信賬號的廣告后,便將自己閑置的微信賬號賣出并賺到了400元。發(fā)現(xiàn)了這個“商機”后,夏某便開始“招兵買馬”,陸續(xù)招攬了唐某、肖某等九人共同販賣微信賬號。
夏某等人主要采用兩種經(jīng)營方式,其一是中介購買轉售獲利,即從QQ群的中介處購買微信賬號后再賣給上家,從中賺取50元左右好處費;其二是騙取“號農(nóng)”賬號出售獲利,夏某等人以有償租借賬號為幌子騙取“號農(nóng)”賬號密碼,隨即把賬號販賣給網(wǎng)絡詐騙團伙,出售一個微信賬號可以賺取500元左右的好處費。
夏某等人有一整套獲取“號農(nóng)”信任、騙取“號農(nóng)”賬號的流程。首先,夏某等人會在各社交平臺佯裝正規(guī)公司以免費領取網(wǎng)紅頭像、照片的名義吸引“號農(nóng)”添加對接微信號,之后在微信中發(fā)布有償租借微信賬號的廣告,約定先付定金,租期滿一個月后再支付余款。“號農(nóng)”獲得定金后,便向夏某等人發(fā)送登錄密碼,夏某等人獲取密碼后隨即修改密碼,并把“號農(nóng)”拉黑,不再支付尾款。得到賬號后,夏某等人再組織將賬號賣給網(wǎng)絡詐騙團伙收取高額好處費。
2023年6月至10月,在短短五個月時間內(nèi),組織者夏某獲取非法收益50余萬元;其他成員每售出一個微信賬號可賺得30元-50元不等的好處費,單個成員經(jīng)營期間獲利1.5萬余元到8萬余元不等。
被害人劉某某因網(wǎng)絡詐騙報案,公安機關經(jīng)偵查于2023年11月30日抓獲夏某、唐某等人,其余犯罪嫌疑人陸續(xù)被抓獲,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,表示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,退繳了違法所得。
法院經(jīng)過審理認為,被告人夏某、唐某、肖某、袁某某、夏某某、袁某、周某、袁某、夏某某、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(wǎng)絡實施犯罪,仍提供幫助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(wǎng)絡犯罪活動罪。
十名被告人共同參與實施向網(wǎng)絡詐騙團伙出賣微信賬號的犯罪行為,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,應當從輕處罰。十名被告人如實供述、自愿認罪認罰,可以從輕、從寬處理。
結合本案的事實、情節(jié)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等, 法院判處夏某等10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,或適用緩刑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。
一審判決后,公訴機關未抗訴,各被告人均未上訴,該判決現(xiàn)已生效。
上海金山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朱紀紅介紹,上述案件中,被告人的平均年齡23歲,最小的才20歲,他們自以為在朋友的介紹下找到了一個賺快錢的好機會,最終卻因觸犯法律受到了刑事處罰。
朱紀紅表示,在校大學生、剛畢業(yè)的學生容易被利益誘惑,在不經(jīng)意間成為電信網(wǎng)絡詐騙關聯(lián)犯罪行為人。這是因為這類群體缺乏社會閱歷、法律意識淡薄,或原生家庭困難,或受到花花世界的誘惑,容易盲目消費,產(chǎn)生攀比心理,在“低成本、高收益”的蠱惑下,淪為電信網(wǎng)絡詐騙的“工具人”。因此,需要額外提醒廣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,提高網(wǎng)絡安全意識,繃緊法律之弦,勿以惡小而為之,避免自己成為詐騙犯罪的幫兇。此外,公眾要強化個人信息保護意識,妥善保管個人身份證件、銀行卡等重要物品,遺失后要及時掛失,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。公民守好個人賬號信息,有助于從源頭上切斷電信網(wǎng)絡詐騙犯罪鏈條。?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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